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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发布时间:2015-07-13 18:49:29   点击量:0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当您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您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政策和手续告知您本人,请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1、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二张二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区就业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3、申报材料

  失业人员将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用人单位告知本人到指定银行办理)、医保卡、《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及三张一寸照片等复印件上交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需要在与职工本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之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失业人员本人申领失业金手续:

  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及时通知失业人员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二、失业保险待遇领取

  1、办理领取手续

  失业人员接用人单位通知后,于当月28日至月底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及《市医疗保险卡》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2、按月办理领取身份签字验证手续

  失业人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签字验证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签字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金领取期限与标准

  失业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失业保险待遇停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五、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应提供本人营业执照,填写《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表》,经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批,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3、求职补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6个月后未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活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第7-12个月向当地经办机构提出求职补贴申请。补贴标准:当地失业金最低标准6倍(一次性发放)。

  六、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

  2、 失业人员自失业登记之日起,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取得职业的训练合格证后,方可推荐就业。

  七、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应由用人单位开具证明信,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取档案和开具《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介绍信》后,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换信,办理录用手续。已经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职业)的,从重新就业下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八、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及办理退休手续

  1、失业人员凭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证明以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缴养老保险金手续,缴费基数及比例由养老保险机构确定。

  2、失业人员办理退休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后,由户口所在区就业局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适龄女失业人员请仔细阅读: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第(十七)项 “对于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参保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定,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性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之内失业,成为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需要缴够2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提前一个月与户口所在区就业局相关管理机构联系,并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供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身份证复印件,手续费等。户口所在区就业局相关管理机构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向其发放《退休证》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凭证。

  九、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其档案关系由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相关管理机构保存,不收取档案管理费用。

  以上政策和手续已阅读和了解!

  失业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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